致山东社会科学研究院当代宗教研究所的公开询问函
据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有关文件内容记载: “经安阳市公安局以及山东社会科学研究院当代宗教研究所、山东省国际邪教问题研究中心对《雪峰文集》、《禅院文集》、《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》及相关网络宣传资料进行审读,以上‘生命禅院’宣传品具有明显迷信特征和社会危害性。” 此项“审读”结论,已经被林州市公安、检察、法院机关作为办理生命禅院相关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。林州市公检法机关已以“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”为由,对80多位生命禅院成员实施抓捕、审讯、关押、扣押财物现金,并对部分人员作出刑事判决。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:所谓“破坏法律实施”的依据是“利用迷信”;所谓“利用迷信”的依据之一,是贵所等机构对《雪峰文集》《禅院文集》《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》及相关网络资料所作出的“具有明显迷信特征和社会危害性”的审读定性。 我是《雪峰文集》《禅院文集》《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》的作者,也是生命禅院绝大多数公开文字资料的作者。鉴于上述审读结论已经对生命禅院及相关人员的人身自由、财产权利、名誉权利和正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,现公开向贵所提出如下询问:
一、请确认贵所是否确曾参与该项“审读” 请贵所明确答复: 1. 贵所是否接受过安阳市公安局、林州市公安局、林州市人民检察院、林州市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委托,对生命禅院相关资料进行审读? 2. 如确有参与,委托单位是谁?委托时间为何时?是否有正式委托书、函件、任务书或其他书面手续? 3. 如贵所并未参与,或并未出具正式审读意见,请贵所公开澄清,以免有关机关错误引用贵所名义。
二、请提供贵所当时出具的完整“审读”文件 请贵所提供或说明以下事项: 1. 审读意见、专家意见、研究报告、鉴定意见或其他形式文件的完整名称; 2. 出具日期、文号、盖章单位; 3. 审读人员姓名、职务、专业背景及是否具备相关法定资质; 4. 审读所依据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司法解释或学术标准; 5. 审读资料的完整目录,包括具体文章、书籍、视频、网页链接或电子数据范围; 6. 审读方法、判断标准、分析过程及结论形成依据; 7. 是否曾听取作者本人、生命禅院相关人员或辩护人的陈述与申辩; 8. 该审读意见是否已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受法庭质证。
三、请具体说明“明显迷信特征和社会危害性”的事实依据 请贵所逐项列明: 1. 《雪峰文集》中哪一篇文章、哪一个段落、哪一句话具有“明显迷信特征”? 2. 《禅院文集》中哪一篇文章、哪一个观点、哪一条理念具有“明显迷信特征”? 3. 《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》中哪一条理念具有“明显迷信特征”? 4. 所谓“社会危害性”具体体现在哪里? 5. 具体破坏了哪一部国家法律、哪一部行政法规的实施? 6. 具体受害人是谁?具体危害结果是什么?具体因果关系如何证明? 7. 贵所是基于学术判断、行政判断,还是刑事司法判断作出上述结论? 8. 贵所是否认为学术机构可以以“迷信特征”之类评价性语言,替代司法机关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?
四、请说明贵所意见在本案中的法律性质 刑事案件定罪,必须坚持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罪刑法定、程序正当。任何专家意见、审读意见、研究意见,都不能替代法院对犯罪事实、犯罪构成、主观故意、客观行为、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独立审查。
因此,请贵所说明: 1. 贵所出具的意见是否只是学术意见或专家意见? 2. 贵所是否认为该意见可以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? 3. 贵所是否知晓该意见已经被用于对生命禅院成员抓捕、起诉、审判和判刑? 4. 如贵所意见被有关机关扩大解释、错误引用或不当使用,贵所是否愿意作出澄清?
五、请贵所依法、如实、负责任地答复 生命禅院所有理念、文章和实践活动长期公开在互联网上,经得起社会各界、学术界、法律界和政府机关审视。我们欢迎任何基于事实、科学、逻辑、法律和学术规范的批评、质疑和讨论,但反对在没有具体证据、没有明确标准、没有合法程序、没有质证机会的情况下,以一句“具有明显迷信特征和社会危害性”对一个公开思想体系和一群善良公民作出严重负面定性。 贵所如确实参与了该项审读,就有责任说明事实、公开依据、接受检验;如贵所没有参与,或相关结论并非贵所正式意见,也请及时澄清,以免继续造成严重后果。 本函并非对贵所进行攻击,而是基于重大刑事案件事实查明、证据核实、程序正义和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所提出的公开询问。
请贵所本着学术诚信、事实原则、法律精神和公共责任,予以正式答复。 谢谢配合! 雪峰 《雪峰文集》《禅院文集》《新时代人类八百理念》作者 生命禅院导游 2026年7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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